兒童保單修法 搖擺不定的天平?

2020.May.27

兒童保單修法 搖擺不定的天平?

立法院最近於522日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有關未滿15歲「兒童保單」修正案,筆者肯定立法委員基於保護兒童與家屬之用心。但新法仍有些許未盡全功之處,值得社會大眾持續關注。

本次修正案立委提案理由,是基於先前2018年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,罹難者中有 5 15 歲以下兒童,因舊法規定而無法領取保險金所提出。

初審時,基於「不可抗力」用語是不確定法律概念,因此金管會認為若交由主管機關認定,一方面行政機關是否有此職權,非無疑問;另一方面,若主管機關認定結果與家屬、社會期待不符,又恐滋生爭議。

折衝後,新法乃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,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,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。而遺產稅喪葬費之扣除額,現行金額為新臺幣123萬元。若以扣除額一半作為給付喪葬費,其金額約為61.5萬元。

乍看之下,新法似乎能及時補救舊法缺憾,但仍殘留下列問題:

  • 新法在一定限度之內開放喪葬費用保險金,大有回歸2010年前舊法態勢,僅是金額從2010年前舊法200萬元,限縮為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

如此一來,難免讓人質疑是衝動性立法。因為,2010年當時修法限縮未滿14歲未成年人身故時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理由,就是因為喪葬費用可能引發道德風險。但這次僅因重大社會事件發生,又重啟兒童保單喪葬費用保險部分。立法者心中價值天平在如此短時間內劇烈搖擺不定,實難令民眾信服。

  • 因為喪葬費用具有客觀上可計算的經濟價值,所以喪葬費用保險性質上是屬於「損害保險」,保險人理賠的保險金不能夠超過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,否則極易產生道德風險。

但是,死亡保險因人命無法計算客觀價值,所以必須事前約定保險金額,也沒有前面說的保險金會超過「人命價值」的問題,性質上屬於「定額保險」。

所以,以「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」作為修法理由,將兩者併列在同一條文內,不但混淆兩者區別也缺乏理論基礎,應將兩者分別規範為宜。

  • 既然喪葬費用有客觀上經濟價值可以計算,所以採取實支實付理賠方式才符合理論。因此,新法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限制在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以下,欠缺理論基礎與實務依據,久為保險法學者詬病,宜再深思。

最後,第107條可謂是保險法中命運最多舛的條文–雖屢經修正卻未見能獲得社會共識。筆者期待未來立法者能深思孰慮,精確效準搖擺不定的天平,兼顧保障兒童家屬權益與防免道德風險!

全文可參見 蘋果日報網址: 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forum/20200526/YFBR6BYR7ENSYNJNPUIEO4YDNA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