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(要保人)代替未成年子女(被保險人)簽署保單,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保險契約無效,父母可請求返還已繳保費

2020.Jan.16
   實務上經常有父母自任要保人,幫子女(被保險人)投保壽險,並代替子女簽名同意的情形。107年底,臺灣高等法院有認為父母未經子女授權即幫忙代簽,違反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精神,所以保險契約自始無效,判決保險公司必須返還父母已經繳交的所有保險費的判決出現。
   該號判決指出:"系爭契約為死亡保險契約,被保險人於締約時為滿7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為維護其人格權,自應由其本人親簽,以決定願否以自己之生命身體作為保險契約之標的,始符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。"
   不過值得觀察的是,本號判決是台灣高等法院判決,最高法院是否支持此見解,仍待觀察。